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前勞委會)於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勞動部指出,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如果員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致雇主受有損失,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

 

 

雇主老闆不論什麼理由都不能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款

許多開店商家會將員工賠償扣款金額或違約金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卻不知此作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將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雇主老闆在執行員工扣款或違約金之作法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方式要求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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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賺你應得的收入,老闆也賺他應得的利潤,但如果你應得的收入是被老闆X去,那你也應得檢舉獎金作為補償

這只是大家互相為自己立場賺應得的收入,各取所需合情合理~ 當然要申訴也是先做好離職(換新跑到)的準備~

 

為什麽都說日本人素質高呢? 有人說是因為日本人的集體意識很強怕被別人鄙視;有人說日本人都特別遵紀守法。他們連小事情都可以縝密立法,全民大多十分守法,這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如果大家都守法,大家就可以安心居住,消費信任與專心工作。

 

因為立法與守法,讓很多人願意去日本旅遊與消費(當然對不守法的人來說,若生活在日本是很辛苦的一件事啦...還是去觀光消費就好)

因為你我的檢舉,你我的明日生活與下一代成長將活得更安心~

羨慕日本安全有秩序的生活? 來看看怎麼來的<<日本罰則>>>

插隊:100 萬日元以下罰款+拘留24小時。若膽敢在日本排隊插隊,犯規者將會面臨法律懲罰。

決鬥罪:判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日本公共安全法規定,無論因為什麽原因,通過暴力的手段進行個人對決的行為違反了決鬥罪,將被判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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