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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租賃市場宛如地下經濟,藏著看不見的陷阱,許多模糊地帶,造成部分惡質房東、房客鑽漏洞,今年起內政部實施「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針對報稅、遷戶籍、押金、解約金等都有明訂規範,以平衡租賃雙方權利。

1、押金:依照法律的規定,押金最高兩個月以上

2、違約金:房客在租期中退租通常須支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若房東不得要求押金全扣

3、稅賦:地價稅及房屋稅皆由房東負責,營業用租賃稅必須講清楚由誰付,政府是直接向承租的營業單位扣稅

4、租期:租期最少是一年,雅房也有半年一簽的,超過一年以上租約,房客最好註明承租超過一年不扣違約金

5、房東違約:房東若在租期中要收回房子,並於三個月前告知,除非房客同意,不然不管房東要賠多少都是不行的

6、房子損壞: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等是由房東負責修繕,房東不處理,房客得照相後請商家修繕,款項由租金中扣,消耗性物品的損壞由房客負責

7、證件:房客提供給房東的身分證影本,請在正反兩面註明"僅供租屋使用不做其他用途",並請房東提供房屋稅單或房屋權狀影本,若仲介或代理人須提供特別授權之書面與印鑑證明

8、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增加時,由房客負擔。 房客有權利要求遷入戶籍

9、所得稅扣抵:法律可能會通過以後租金可以扣抵所得稅,要不要報稅最好先跟房東說清楚,免得以後有糾紛( 出租超過一年,每戶每月租金六千元以下,房東可免綜所稅 )

*部分房客想和房東協調房租,並以更改定型化契約部分條款做條件交換,是可行的,「前提是必須在消費者充分的了解下,協議內容也須明確,若房客在無知狀態下簽約,這些條款仍屬無效。」 

其實內政部訂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在跟房東簽約前,先下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將房東的契約條款與範本仔細核對,或者直接建議房東依照政府頒訂的範本條文簽約,並且租屋處實際狀況勾選該勾選的項目,一來保護房東與房客兩肇的權利,二來完全符合政府對於租屋的相關規定,三來免去條文核對的麻煩事。此外,房客可以在住進房屋後立即將現況拍照存證,用不到當然是最好,如果將來碰到了房東認定房客毀損設備時,至少可以提供自己還原當初房屋原始樣貌的證明,畢竟任何租屋糾紛走上調解或訴訟程序時,比的就是誰手上的白紙黑字更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如果房東的租賃契約沒有符合新的政府規定,房客絕對可以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亦可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如無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如果有租屋上的任何糾紛,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千萬別讓法律賦予的權利睡著囉!

 

「房屋租賃規範出爐了」日期:105-05-2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https://www.cpc.ey.gov.tw/News_Conten

 

消保處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新聞摘要紀錄

  1. 房東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拿租金扣繳粽所稅(報稅)
  2. 房東不得任意漲價
  3. 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
  4. 提前解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5. 規範可見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賃專法保障有限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租賃關係,並非所有承租人都受保障。如果出租人不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或房屋承租人是企業經營者,而非消費者,就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的保障範圍。

消保官可調查、檢舉惡房東的不法行徑,進而開罰,甚至還可會同國稅局查帳、會同建管單位調查房東是否違反建管法規。

 

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17ecdfce-b775-41c3-b2cd-fc7addd227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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