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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如何選擇房東

選擇房東時,除了了解房東個性如何並注意自身安全外(尤其女房客)亦應注意下列事項:

,  房東若是未成年人,其出租應得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 訂約時應確定房東是否為房屋之所有人,房客應要求房東提出權狀或登記謄本.若房東並不是房屋得所有人,則應要求琪出具授權證明,同時最好要求房東出示其身分證明,以免被騙.

, 女房客應特別注意房東之家庭狀況及品性,並注意是否與房東合住.同時亦應注意其他房客之身分,職業,及品性.

, 注意房東是為二房東,若為二房東,則應了解二房東與大房東之間的租約之租期.及是否約定禁止轉租.

,  房東若為法人(如公司社團),應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簽約,或由經合法授權之代理法人簽約.

租賃物(房屋)之選擇

  選擇承租之房屋,其品質、地段、設備、大小、價格、周遭環境,皆因個人之需求及能力之差異而有不同的選擇。但一般而言,亦有必須之處,例如:

1.應注意房屋之結構是否安全,防火、防盜等防災及逃生設備是否齊全

2.應注意房屋是屬合法建物或是違建物,欲長期租用者、最好選擇合法建物。

3.應注意房屋是否以遭法院查封,若已遭查封,應避免簽約承租,否則隨時會有被迫搬遷的可能。

4.應注意房屋所在地的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是屬住宅區、商業區或工業區。

5.應注意房屋四周的環境,一般住家或學生應避免租在四周有特種營業場所的房屋。

6.女房客應注意房屋之防盜設備是否安全,是否有莫名的監視器位置。

7.應注意承租之房屋的樓層是否是頂樓加蓋,若為地下室是否是防空避難室。

8.應了解房屋內所提供之既有設備,如衛浴、熱水器、桌椅、洗衣機、脫水機、冰箱、廚房、冷氣等是否可供房客使用,及電錶是否清楚度數計算與是共用、或獨立電表等。

   為了慎重起見,房客可以記下門牌號碼,但仍需「建號」始可至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的登記簿謄本。從登記簿謄本可以看出誰是所有人,有無遭法院查封等各種情況。

   不動產登記簿是公開的,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調閱,請求地政事務所交付謄本,所以房向無須顧忌,或擔心遭拒絕。

   但是有的建築物是沒有登記的,如果是三、四十年以上的房子,有可能是屬於未登記建物,則不算違章建築。如果是新屋、頂樓加蓋(沒有門牌)、或年代

如此久,那極可能是違章建築,隨時會有遭拆除的危險。

      租約之履行

租金的支付是房客最重要的義務。而且租金的約也是判斷「租賃契約」是否已經成立的重要項目。故在租賃契約中,租金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可輕忽。

一、租金之收付及契據:

(一)            關於租金之項目,下列各項應注意是否業已於租賃契約中載明:

1.        租金的數額:

            租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房東、房客),但為免日後雙方當事人對                     

     租金數額產生疑義,應於租賃契約中明確記載。

2.        租金之支付方法,通常可分為:分期支付或一次支付。

一般租賃契約較常見的為分期支付,例如雙方約定應於每個月五日支付租金之情形。

一次支付之情形則較常見於學校附近,通常是以學期或一學年為單位。

3.        租金支付之時期:

租金的數額與租金支付約定好之後,別忘了約定租金支付之時期,若無約定者則依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租金為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

(二)            租金遲付之效果: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不得遲延,且民法亦規定租金的遲付可構成出租人終止契約的理由,稚須注重:

1.房客遲付租金雖可構成出租人終止契約之理由,稚房東須定合理期限催告(約三至十日),催告後房向仍不支付租金,房東方可終止契約,此催告方式並無嚴格限制,但總須房客知此意思表示,方生催告效力。

2.一般而言於房屋租賃中,房客遲付總額於扣抵押金後,仍有兩期以上之租金未付,房東才可依定期催告的方法而終止契約,此為保護房客,使其安心居住。

3.房東定期催告,房客仍不依限期支付時,房東可選擇終止契約或終止契約而再催告。如果是公證契約,可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

      

(三)            租金之收取及契據:

房客於租金交付後,應向房東要求簽發收據,以茲證明房東確已收取租金無誤。每月租金轉帳應保留收據

 至於非房東出面收取租金,房客自得拒絕給付租金,除租金收取人可證明係經房東委託收取租金外。

(四)            押租金之簡介:

押租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用以擔保支付租金為目的,押租

             金亦簡稱「押租」或「押金」。關於押租金,民法雖未明文規定,

             但社會上頗為通行,押租金既為房客擔保租金之支付,若於租賃

             關係終了時,房客並未欠租,房東自應將押租金返還房客。

             押租金的擔保範圍包括租金,欠租之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債務,

至於押租金數額亦得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如果超過二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的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二、房屋(租賃物)使用時之義務關係:

(一)            對於房東之效力(權利義務)

1.            房屋交付時,應合於使用良好狀態並應保持其狀態:

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良好之房子交付房客,例如約定之房屋為營業用之房屋,不得交付住宅用之房屋,否則房客無法辦理營業登記。房東如未盡此項義務,房客得終止租賃契約。

2.            負責房屋(租賃物)修繕義務:

修繕房屋,原則上應由房東負擔,但另有特約或一般習慣,不須

             房東修繕者,應從其特約及習慣。

此項修繕,房客應定相當時間請房東修繕,如在期間內房東不加

             修繕時,房客得以此為理由,終止租約; 或自費修繕,再請求房

         東償還費用,或在租金中扣除之。

             又所謂「租賃物修繕」並不僅指所租的房屋本身,尚包括如樓梯

             損壞,電梯或水、電設施等。

3.            房屋(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故關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亦準用之,亦可分為:

a、                權利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第三人就租賃物對於承租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如有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時,致承租人對於承且物無法使用   

             時,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此種情於二房東之情

             形最常見,但房客於訂立契約時,明知有權利瑕疵(即二房東轉租)

             的情形,而又無特別約定者,二房東便可免負此項擔保責任。

             b、物之瑕疵擔保:

         依民法之規定,無論租賃契約如何約定,只要租賃物有危害

              房客的健康、生命安全時,房客得終止契約。例如:房客發覺所

              承租房屋是海砂屋、或輻射屋之情形。

4.            負擔一切稅捐之義務:

就房屋應繳納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房東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當然應依契約行之。

          5、償還房客支出的有益費用:

                 房客就房屋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房屋之價值者,如房東

             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但以其現存之增值額為限。

                 房客就房屋所增設之工作物,得收回之,但應回復房屋之原

             狀。上述房客支出有益費用,如當時房東曾表示反對者,則房

             不得請求其償還。但對於契約終止時所現有的利益,仍得另依不

             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

          6、房東於租金債權,有留置權:

             房東於房客未交付租金時,得於租金額度內,對房屋內房客之動

           產物品(除禁止扣押物)留置,例如冰箱、電視機等,以為租金債務

           的擔保。

          7、損害賠償請求權:

             房東就房屋所受損害,或因租賃契約受有損害,對於房客之賠償

             請求權。或房客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二)            房客的權利義務:

1、                支付租金的義務:前面已說明,於此不再聱述。

2、                房屋(租賃物)保管:

             a.房屋管的義務:

  房客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房客違背保管義務,致房屋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在房屋因火災毀之情形,民法特別規定,除非火災是因房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房客可以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又房客應依約定方法,為房屋之使用無約定方法者,應依房屋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房客違反此規定,經房東阻止而仍繼續為之,房東得終止契約。

             b.危害通知的義務: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房東負擔者。

  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房屋主張權利者,

房客應即通知房東,但為房東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房客怠於為前項通知,致房東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房東因此所之損害。

                      c.容忍的義務:房東為保存房屋之必要行為,房客不得拒絕。

  3、不得轉租的義務:

     若房東沒有反對之約定,則房客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房客違反規定,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者,房東得終止契約。

     房客將房屋轉租於他人者,其與房東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即二房客)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二房東仍然

     要負賠償責任。至於次承租人(二房客)與承租人(二房東)間之

     租賃關係仍合法生效,但可能發生權利瑕疵擔保之問題。如大

     房東終止租約,二房客不得以次承租契約(亦即與二房東間之

     租約)向大房東主張仍得使用房屋。此時二房客僅得向房東請

     求損賠償。但如果大房東要求,仍然必須搬離。

           4、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房客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依承租時之原狀返還房屋。所謂原狀,

           當然指原本或經常情形下,因經過使用,而應該有的狀態。否則,如地毯、電燈、衛浴設備‥等較有耗損的部份,房客且不是需要全部翻新才能脫身?但是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其他設備,而對所承租的房屋進行鑿洞、釘孔、或挖掘之情形,當然房客應該要回復原來的樣否則便需負賠償責任。

      租屋糾紛的解決

一、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雙方溝

      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二、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章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三、此外,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新增定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以因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額交易糾紛,避免因為適用通常訴求程序的慎重繁瑣而影響人民為自己小額財產權爭取應有權益的意願,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社會不公及對司法的不信任。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特色在於簡便迅速,且做了一些利於一般人民(即非法人、商人、大公司等)的規定,以使程序不成為阻礙人民爭取權利的因素。其詳細內容,請參閱崔媽媽網站之租屋法律手冊

http://www.tmm.org.tw/

(二)如果房東與房客的糾紛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之,但若法

院認定不妥,仍可依其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此外,若糾紛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而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變方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之。

(三)該程序可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行之,所以,各法院除上班

時間外於其他時段仍提供小額訴訟程序的服務,至於詳細作業情形請緊逕洽各法院。但若當事人其中一造提出異議者,就不能於非上班時間進行了。

(四)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許多未能詳細介紹之處,請參加閱法條或詢

問各法律服務機構。

  存證信函範例

    本存證信函範例,應配合崔媽媽服務中心所編定「租賃契約書」共同使用。

{範例一之一}到期不再續租

   台端與本人於□年□月□日所簽訂之房租租賃契約,租期將於□年□月□日屆滿屆,時該房屋不再續租,盼  台端於到期時,依約將房屋返還予本人,無任感激。

 

{範例一之二}到期不再續租

□□□先生台鑒:    台端巷本人承租位於□縣市□路□號□樓之房屋,租期至□年□月□日止,本人特此聲明屆期不再續租,謹請台端屆期按時搬遷將房屋早點交返還本人,特此通告,耑此順訟  時妥

 

{範例二}修繕義務之通知

按本人前於民國□年□月□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市□路□段□巷□號□樓房屋,詎於本人遷入後未達月餘,即發覺浴室內之馬桶不通,且廚房天花板嚴重漏水,除整日滴水外,並因而導致油漆不斷剝落,影響廚房衛生甚劇。本人於□年□月□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採取修復措施,特再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三日內履行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逾期則本人將自行催請水電工修復。至於修復費,用本人將逕自本月份租金中扣除,特此通知,希待見覆。

 

{範例四之一}催告給付租金

台端向本人締約承租坐落於□市□路□段□號之房屋,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年,租金為每月□元,並定期於每月□日給付之。頃查台端應給付本人□年□月份租金,迄未蒙台端依約給付,特此通知,請於文到後七日內給付租金□元,以為誠信是禱。

 

{範例四之二}催告給付二期租金,並預告終止契約

台端向本人締約承租坐落於□市□路□段□號之房屋,租期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計□年,租金為每月□元,並定期於每月□日給付之。詎台端於□年□月□日以後即未曾依約給付租金,迄今欠租除以押租金抵償外,尚積欠達二個月以上,共計□元,為此特以本函催告台端於函到後□日內付清租金,屆期如未付清,租約即行終止,不另通知。

 

{範例四之三}通知終止租約,並請求遷讓房屋及付清租金

台端前向本人締約承租坐落於□市□路□段□號□樓之房屋,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年□月□日以後即未曾依約給付租金,迄今尚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共計□元,雖經本人前於□年□月□日以郵局第□號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台端付清租金,惟台端迄礽未履行,特依法以本函終止租約,請台端於期到後立即付清租金並遷讓房屋,以免訟累是禱。

 

{範例五}返還押租金之通知函

  台端與本人於中畢民國□年□月□日所簽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租賃位於□市□路□號□之房屋,業已於□年□月□日屆滿,並經本人遷還房屋與  台端查某人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已交付  台端押租金新台幣□元,依約  台端應於租期屆滿時返還押租金於本人。惟屢經本人催告  台端返還前述押金,  台端均置之不理,特此函告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返還前述押租金與本人,以免爭訟。

 

糾紛申訴管道

A、    縣市政府警察局

申訴電話:110及各地分局報案電話

處理方式:前往現場瞭解狀況

懲處權力: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消保法

B、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申訴電話:02-23214700

處理方式:交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於15日內函請搬家公司說明。

懲處權力:消保官、調解委員會(無實際懲處權力)

其他:電話或書面(台北市天津街二號)均接受。

C、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申訴電話:02-23517588

處理方式:針對不實廣告要求期限改正或行政罰鍰。

懲處權力:行政法其他:只接受書面申訴(需註名申訴人姓名、電話、身份證字號與相關事實證據)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D、    崔媽媽服務中心

申訴電話:02-23658140

處理方式:代求索賠、取消推薦

其他: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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