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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租賃房屋時,除須支付每月租金外,通常尚須支付一筆押金(擔保金)。押金之作用在於,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

或因為可歸責於房客的理由造成房屋損害;或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房東就可以可由押金扣抵相關費用,以保障房東權益。

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依照法律規定,押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的總額,如果超過者,房客得要求以超過的部分抵付房租。

 

當租賃關係結束,房東房客雙方通常會約定點交時間,點交完成後,房東需結算房客是否仍有「租賃債務」未清償,若無則應立即將押金全數退還房客;若有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水電瓦斯費、管理費等基於租賃契約產生的費用,及修繕費用(可歸責於房客所致者),以押金作為扣抵,扣抵後的餘額仍應返還房客。

房東不願退還押金,必須舉出理由,若確實有房客違約的情況,房東可依照租賃契約及法律相關規範,不予退還押金。反之若房東的理由不合理,房客可循以下法律途徑追討。

一是寄存證信函;提出要房東返還押金的主張,並請房東就其不返還押金的理由提出有關證據,若房東無法舉證,就應在限期內返還。

二是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效果相同。如果請求返還押金在10萬元內,也能透過小額訴訟程序來請求房東返還;

另外假如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且載明返還押金部分可請求逕受強制執行,房客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東的財產。

要當心的是,在租賃契約期間內,房東換了人,返還押金仍在前任屋主。依《民法》規定,租賃關係中,買賣不破租賃,房屋新的所有權人,雖然要承擔原所有人與房客的租約,但押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因此,如果原所有人未將押金一併轉移給新所有權人,房客只能找原屋主拿回押金。 建議民眾,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一定要確認房屋是否有租賃關係存在,及是否有書面文件,若有,要向原屋主確定轉交所有費用,房客也應確認原屋主有沒有將預繳的費用及押金轉移給新屋主,以免日後找不到人返還押金。
 

《民法》規定,房客積欠滿2個月以上租金後,房東應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房客限期繳款,若房客仍置之不理,才可終止契約 *欠租未滿2月遭斷水電 房客可向房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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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老虎y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